本文考虑了最近有关建立国际禁止自主武器系统的文献。它试图解决一些学者表示的担忧,即这种禁令可能会因各种原因而产生问题。它主张为这种基于人权和人道主义原则的禁令奠定理论基础,这些原则不仅是道德的,也是法律的。特别是,在关于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主义法中可以找到对人类判断的隐含要求。事实上,这一要求隐含在国际条约(如1949年《日内瓦公约》)中的区别原则、相称原则和军事必要性原则中,并在国际习惯法中得到了牢固确立。类似的原则也隐含在国际人权法中,该法在任何时候都确保所有人的某些人权,无论其国籍或当地法律如何。我认为,生命权和正当程序权,以及它们可以被推翻的有限条件,意味着对广泛的自动化和自主技术负有特定的责任。特别是,和平时期的个人和国家,以及武装冲突局势中的战斗人员、军事组织和国家,都有义务不将启动使用致命武力的权力或能力委托给机器或自动化程序,而不依赖于人类对每种情况下其道德和法律合法性的判断。我认为,在一系列可能对个人基本权利构成严重威胁的自动化和自主武器系统开始出现之前,将这一义务确立为一项国际准则,并通过一项条约来表达这一点是有益的。